“薄污我私,薄澣我衣,害澣害否?归宁父母”,《诗经·周南》中“私”是衣服的意思。这是因为西周初年,“隐私”指的就是衣服,也是将私处藏起来的东西。而在我国古代的思想中,人与野兽的明显区别,就在于人有隐私,懂得掩藏自己的隐私。
到了近现代,随着法律思想不断发展,隐私变成了一种权利,也就是法律中的“隐私权”。任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,都构成违法侵权。可总是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和目的,不断地窥视他人隐私,殊不知这不仅是侵害他人,更是害了自己。
年,福建福州的女大学生小笛突然收到了一条奇怪的短信,对方是一个陌生人,但却表示希望包养自己,还开出了一年15万的价格。且不说小笛家里困难还算小富裕,她本身也不是一个愿意被包养的人。
小笛收到短信后第一反应就是恶心,连信息都没有回复就直接将对方拉黑。可拉黑了一个之后又来了另外一个,而这个更加令人作呕,竟然直接开口说出1万元希望能“约”小笛一次。作为成年人,小笛自然知道这个“约”是什么意思,她恼怒之余也有一些疑惑,为什么这些人会有自己的手机号。
就在小笛疑惑不解时,她的同学给她发来了截图。也正是这些截图揭开了小笛心中的疑惑。原来小笛本身就是一个大美女,不仅长得漂亮而且身材也很好,平时经常在社交软件上发布自己的照片。值得一提的是,这些社交软件上的好友,大多是小笛的同学和朋友,一般不可能外传。
可同学给她发的截图,却是一个聊天群里的聊天记录截图,其中赫然就有小笛的照片。最令小笛愤怒的是,除了她的日常照片外,竟然还有一些私密照片。这些私密照小笛除了给关系最亲密的好闺蜜发过之外,从来没有外泄,怎么会出现在一个多人的聊天群里。
都说愤怒让人冲动,但小笛却格外冷静,她想到可能是自己的手机中了病毒,手机里的私密照被人盗走。可为什么对方不转账偏偏偷看自己的照片?想到这小笛又排除了手机中毒的可能,难道是自己的闺蜜泄露了照片?
小笛的闺蜜小艾和她认识6年之久,从高中开始就是同学朋友,一直到大学关系都非常亲密。因此小笛自拍了一些比较隐私暴露的照片,也会放心地和小艾分享。所以即使只有这一种可能,小笛也不认为小艾会背叛自己。
无奈之下,小笛决定报警处理,希望通过警方能够揪出背后真凶。民警接到报警后,决定从聊天群入手。调查发现,这个聊天群是国外的电报群,加入条件非常苛刻。女性可以无条件加入,但男性入群必须交上千元的入群费。
进入聊天群之后,便会发现许多美女的自拍,其中有的是正常照片,有的则是隐私照片。很显然,这些照片不是本人分享的,可为什么小笛的私密照会流传到群里?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,小笛的好闺蜜小艾竟然也在群里,而且先后发了多张照片,这些照片无一例外都是小笛的私密照。
至此真相大白,原来小艾一直以来都偷偷把小笛的私密照发到群里,然后换取利益。不仅如此,她还把小笛的手机号当做商品,交易给所谓的“群友”,这也是为什么小笛会收到“包养”和“约会”短信的原因。
既然已经找到了真凶,后面的事就简单得多。根据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闺蜜小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笛的隐私权,按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,有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。
不仅如此,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,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包括精神损害赔偿。但是这一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则不构成刑事犯罪,因此小艾不必承担刑事责任,但却要对小笛进行赔偿。
不仅仅是小笛的隐私照,就算是小笛的日常照片,小艾在未经小笛允许的情况下,私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或拿来盈利,这也是侵权行为。只不过不是侵害其隐私权,而是侵害了肖像权,甚至还涉嫌构成侵犯他人名誉,是非常严重的行为。
还在小笛在接受小艾的经济赔偿后也选择了原谅,并表示不追究小艾的法律责任,小艾也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答应改过自新,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。小笛的事至此告一段落,但聊天群的问题还没有处理完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,传播淫秽物品罪,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如果是以牟利为前提,则从重处罚。
因此创建聊天群的群主,很显然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,民警不仅打掉了这个多人的聊天群,还将对顺着群聊将组件聊天群非法盈利的群主实施抓捕,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。
保护个人隐私是自我防范意识的基础,但千防万防家贼难防,或许小笛也没想到和自己有着6年感情的好闺蜜竟然会出卖自己,拿着自己的私密照牟利。但也希望小笛在这件事后能够吸取到教训,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做到“防患于未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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